大豐麵粉廠股份有限公司 麵粉工廠衛生規範
Ta Fong Flour Mill CO., LTD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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麵粉工廠衛生規範


中華民國食品GMP

麵粉工廠良好作業規範專則


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

麵粉廠衛生規範 GB 13122-91 
Hygienic specifications of flour milling factory 

1.         主題內容與適用範圍
本規範規定了對麵粉廠的原料、設計與設施、管理、操作人員、加工工藝、成品貯藏與運輸的衛生要求。
本規範適用於以小麥或雜糧為原料,加工小麥粉或雜糧粉的工廠。

2.         術語 
2.1
 雜糧粉︰用玉米、高粱、豆類等原糧加工而成的食用粉。 
2.2
 回收物:指加工過程中的掉料、拔出物等不合格品。

3.         原料採購、運輸、貯藏的衛生 
3.1
 採購 :採購的原糧應符合國家糧食衛生標準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。 
3.2
 運輸:
3.2.1 用
於包裝、盛放原糧的包裝袋、容器必須無毒、乾燥、潔淨。 
3.2.2
 運輸工具應乾燥、潔淨;不得將有毒、有害、被污染的物品與原糧混裝、混運,防止原糧被污染。 
3.3
 貯藏 
3.3.1
 原糧應貯藏在陰涼、通風、乾燥、潔淨並有防虫、防鼠、防雀設施的倉庫內。
3.3.2
 原糧露天存放時,場地必須乾燥、高於地面,並應有防雨和防止原糧霉變的措施。

4.         工廠設計與設施的衛生 
4.1
 選址:麵粉廠必須建在交通方便,水源充足,遠離有害氣體、煙霧、灰沙及其他污染源的地區。 
4.2
 廠區和道路:廠區應綠化。廠區主要道路和進入廠區的道路應鋪設適於車輛通行的堅硬路面(如混 凝土或瀝青路面)。路面應平坦,無積水。廠內應有良好的排水系統。排放的污水必須符合國家環保要求。 
4.3
 廠房與設施:
4.3.1 廠房與設施必須根據工藝流程、環保和食品衛生要求合理布局。 
4.3.2
 廠房與設施必須架構合理、堅固、完善,經常維修、保養,保持良好狀態。
4.3.3
 廠房內必須設有防蠅、防鼠、防灰塵設施。 
4.3.4
 鍋爐房應設在全年主風向下側,必須有消煙除塵設施。排放的煙氣必須符合國家環保要求。儲煤場地應遠離生產工廠。
4.4
 廠內應設有與職工人數相適應的淋浴室。
4.5
 廠區廁所應遠離生產工廠,必須有防止蚊蠅及其他害蟲孳生的措施;廠區內不得設置露天式廁所。
4.6
 製粉工廠 
4.6.1
 地面︰應平整、光潔,具有防潮性能。
4.6.2
 內牆及天花板:應採用無毒、不易脫落的淺色塗料粉刷。
4.6.3
 門窗:應緊密,並具有防蠅、防鼠措施。
4.6.4
 通風:工廠內必須通風、散熱良好。
4.6.5 
廁所:平房式生產工廠內不得設置廁所;樓層式生產工廠內的廁所便池應為水沖式。廁所內必須有洗手設施。
4.6.6
 更衣室
4.6.6.1
 更衣室應靠近主產工廠,從更衣室進入生產操作間不得經過任何污染源。
4.6.6.2
 更衣室內應按操作工人的人數,配備更衣櫃(箱)。

5.         工廠的衛生管理
5.1
 措施
5.1.1 工廠應根據本規範的要求,製定衛生實施細則。
5.1.2
 工廠必須設置衛生管理機構,配備專職或兼差衛生管理人員,按規定的權限和責任負責監督全體職工執行本規範。
5.2
 維護保養:廠房、設備、工器具、排水系統及其他設施必須保持良好狀態。正常情況下,每年至 少進行一次全面檢修,發現問題及時檢修。
5.3
 生產工廠衛生
5.3.1
 工廠地面和設備表面必須保持清潔。
5.3.2
 生產過程中使用的潤滑油、水不得滴漏於工廠地面上。
5.3.3
 應定期清理機械設備和其他設備中的滯留物料,防止霉變。
5.3.4
 設備和管道必須嚴密,防止粉塵外揚。
5.3.5
 採用濕法清理工藝時,應有直通沈殿池的污水排放管道,並保持暢通,廢水不得外溢。
5.4
 生產區內禁止飼養家禽、家畜。
5.5
 廠區內的垃圾應集中存放在適當地點,定期清理出廠。垃圾存放處應隨時消毒,不得孳生害蟲。

6.         個人衛生與建康要求
6.1
 衛生教育:工廠應對新參加工作及臨時參加工作的人員進行衛生安全教育,定期對全廠職工進行食品衛生法及本規範的宣傳教育,做到教育有計劃,考核有標準,實現衛生培訓制度化、 規範化。
6.2
 健康檢查:生產人員及有關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健康檢查,必要時接受臨時檢查,新參加或臨時參加工作的生產人員,必須經健康檢查並取得健康合格證後方可工作。工廠應建立職工 健康檔案。
6.3
 健康要求:凡患有痢疾、傷寒、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(包括病源攜帶者)、活動性肺結核、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疾病的人員,不得參加製粉工作。 
6.4
 個人衛生 
6.4.1 生產人員應保持良好的個人衛生,勤洗澡,勤換衣,勤理發,不停留長指甲和
塗指甲油。
6.4.2
 生產人員不得將與生產無關的個人用品、雜物、飾物帶入生產工廠;進工廠必須穿戴潔淨的工作服、工作帽、工作鞋。
6.4.3
 嚴禁一切人員在廠區、工廠內吸煙,隨地吐痰,亂丟雜物。
6.5
 非生產人員經獲准進入生產工廠時,必須遵守本規範的有關規定。

7.         加工工藝的衛生 
7.1
 原糧清理
7.1.1 入磨原料必須經過篩、打、磁選,風選、去石等清理過程。
7.1.2
 風網系統的設備、除塵器、風機、管道應合理組合,使之處於最佳工作狀態,以保證清理除塵、吸風效果良好。
7.2
 製粉 
7.2.1
 製粉工廠必須配備粉塵過濾設備,防止工廠內粉塵超標。 
7.2.2
 製粉工廠粉塵濃度不得超過10mgm**3,排出室外的空氣粉塵濃度不得超過150mgm**3
7.2.3
 小麥粉和雜糧粉輸入成品打包工序之前,必須經過磁選。磁性金屬物含量不得超過GB 1355《小麥粉》中磁性金屬物的限量。
7.3
 包裝 
7.3.1
 應使用符合食品衛生標準的包裝物(布袋、塑料袋,容器)包裝成品或盛裝回收物料。 
7.3.2
 打包間的落地粉不得直接包裝出廠。
7.3.3
 凡出廠產品必須附有工廠簽發的合格證。合格證應使用無毒材質製成。
7.4   
物料回收
7.4.1
 未達到國家或行業質量標準的小麥粉或雜糧粉應回收。
7.4.2
 未被污染的落地粉、半成品物料可以回收。 
7.4.3
 待回收物應與成品或污染源隔離存放,並應有明顯標誌,妥善保管。
7.4.4
 回收物應嚴格按照工藝要求回收。
7.4.5
 製粉工廠、打包間或成品庫內清掃的土面不得回收。
7.4.6
 凡含有在生產過程中不能有效清除的污染物的成品、半成品、再製品或複製品不得回收。

8.         成品儲藏.運輸的衛生 
8.1
 成品必須存放在專用成品庫內。地面須設鋪墊物。面垛離牆3cm。儲存時間較長時,面垛不得超過15層。成品庫內不得存放其他物品。不合格產品禁止入成品庫。
8.2
 運輸用的車輛、工具、鋪墊物、遮蓋物必須清潔,不得將成品與污染物同車運輸。各種運輸車輛不得進入成品庫。

9.         衛生與質量檢驗管理
9.1 
工廠必須設有與生產能力相適應的衛生、質量檢驗機構,配備經專業培訓、考試合格的檢驗人員。
9.2
 檢驗機構應設有化驗室。化驗室應具備化驗工作所需要的儀器、設備。
9.3
 化驗室應按照國家規定的檢驗方法進行化驗。
9.4
 各項檢驗原始記錄保存三年,備查。 

附加說明:

本規範由全國食品工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提出。
本規範由鄭州市糧油工業公司、山東省糧食局、鄭州麵粉廠、濰坊麵粉廠負責起草。
本規範主要起草人王安吉、胥立淮、王家亮、齊延亭、魏其升。 

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1991-06-07批准 1992-03-01實施         Go Up
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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